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检大检察官研讨班会议精神、全省检察工作专题研讨班会议精神,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4年9月至2025年1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统一开展民事执行监督专项活动,推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一、什么是民事执行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常见的违法情形为:
具体包括
三、申请执行监督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四、哪些情形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01
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02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03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上述限制。
五、受理后,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认为不违法
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认为违法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申请监督流程图
六、申请监督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邯郸市人民西路313号(复兴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10-41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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