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6日,沧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针对闫某以诈骗为业、时间跨度较长、涉及被害人众多的案件特点,建议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征集案件线索,通知未报案的受害人,查明实际诈骗金额及受害人数量。针对闫某等人为逃避侦查只收取现金且无收据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银行取款记录、交款时的证人证言、后期与嫌疑人微信聊天信息等方面调查取证,固定三人的资金往来证据。针对本案存在中间人收取“中介费”、三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多次退款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每笔资金的流转路线,扣除立案前退还的金额,准确认定实际诈骗金额。针对案件受害老人多、诈骗金额巨大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是否存在可查封、扣押的资金,同时强化讯问,查明赃款去向,并配合公安机关对“中间人”充分释法说理,促其退缴不当得利,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多名中间人退回了扣留的不当得利,部分中间人还先行替被告人进行了退赔,有效降低了受害群众损失。2021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对闫某、刘某强、许某军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除闫、刘、许三人外,还将本案另外两名“中间人”一同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两名“中间人”虽然在为闫某等人引荐“客户”时私扣“中介费”,但其主观并不明知闫某等人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借口进行诈骗,介绍的也主要是身边的亲戚朋友、熟识乡邻,本身是出于帮助办事的好意,只是认为“帮人办事不能白帮”,未与闫某等人形成犯罪的共同故意,不具备诈骗罪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沟通,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主动撤回了对“中间人”的移送审查起诉。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情绪激动的受害群众,检察机关在全力追赃挽损的基础上,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充分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022年1月22日,沧县人民检察院对闫某等三人涉嫌诈骗案提起公诉。出庭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用赃款购买且已被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并对被告人投资购房的30万元予以追缴,退赔受害群众,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职能部门监管漏洞,依法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完善管理,人社部门采纳相关建议后,立即研究落实举措,进行工作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