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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9-28  作者:  新闻来源:河北检察公众号  【字号: | |
 

河北省检察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房某亮诈骗案

——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诈骗

 

【关键词】

 

养老保险  退休金  诈骗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房某亮虚构自己为中国移动河北省分公司暗访员、养老办主任的身份,宣称能够为没有工作的人员办理移动公司养老保险。办理后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可以领取2000元退休金,未满年龄人员每月领取500元生活费,并有取暖费、免费旅游等福利。为了诱骗老年人办理养老保险,房某亮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如,带领被害人到移动公司各营业点拍照,骗取被害人信任;组织宣传对象到厦门等地旅游;承诺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取暖费、免费旅游等待遇;在本地高档小区租借房屋后组织宣传对象参观,宣称房屋为移动公司福利房,办理养老保险后还可购买移动公司在海南等地的员工福利房等。骗取宣传对象的信任后,房某亮本人及其发展的下线和被害人签订养老保险协议并收取“保险金”。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房某亮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被害老年群众100人,共计骗取人民币368.75万元(以下币种同),又以疏通关系为名骗取徐某某16万元。截止立案前,房某亮以“工资”名义支付被骗老年群众78.4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306.35万元。立案后,房某亮又以“工资”名义退还被骗老年群众24.19万元。

 

2022年6月1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房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房某亮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3月29日,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对房某亮诈骗案立案侦查。该案被害群众大多为农村无工作的老年人,所损失的多为积攒多年的养老钱,且被害群众人数众多,涉及邯郸市多个县、区,分布较广。为精准确定被害人数和具体金额,尽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多次和公安机关沟通、会商、研判,引导公安机关将百余名被害人线索分解至辖区内多个派出所,由派出所联系被害人,核实被诈骗的时间、地点、金额等案件事实。经多方努力,被害人的上百份证据材料得以顺利收集和固定。

 

2022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房某亮虚构自己为中国移动河北省分公司暗访员、养老办主任的身份,先后通过拍照参观、组织旅游、虚假承诺等方式诱骗被害老年群众相信其编造的虚假养老保险,并通过签订养老保险协议的方式收取巨额“保险金”,其诈骗的故意明显,构成诈骗罪,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由于该案的主要证据在提前介入阶段已经予以确认,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13日对房某亮涉嫌诈骗案提起公诉。

 

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效果,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网信办等部门加强联系,商讨建立“打、防”联动工作办法,确立信息联络人员,畅通线索移送渠道,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贡献检察力量。

【典型意义】

(一)把“快诉办理”贯穿办案全过程。对于涉案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快速核实被害人损失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对于证据材料中出现的一些矛盾之处,及时通过电话沟通、上门询问、查询补证等多种方式逐一核实清楚,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和准确。该案从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再到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仅用约40天时间,案件的快诉办理是积极回应被骗群众关切,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履职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养老诈骗案件时主动作为,深入分析案件发生背后的原因,查找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助推行业规范整治,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针对该案被害人多为农村无工作老年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案说法,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努力将养老诈骗防护网织得更密、更牢,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三)办理养老保险时注意辨识正规养老保险业务和虚假养老保险骗局。社会公众办理养老保险时,要根据办理业务的场所是否为保险单位、缴费单据上是否有公章、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能够网络查询、所给付的收益是现金还是转账、所得收益是否固定发放等进行综合判断。如遇到类似该案中非正规保险单位、非正规渠道、非正常程序办理的所谓养老保险业务,要高度警惕,提高防骗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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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刘某强、许某军诈骗案

——以代办养老保险和

退休业务为名诈骗

 

【关键词】

 

养老保险  诈骗  共同故意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闫某从2017年开始研究退休金发放、养老保险办理、公租房申请等办事流程,发现办理养老保险、退休业务需要经过报名、审核、建档等诸多程序,步骤多、周期长,以此为理由进行诈骗可以拖延很久且不易被人发现,于是找到本地人刘某强,利用其认识人多、擅宣传的特点,对外宣称二人与市人事局、民政局的领导熟识,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及退休手续,承诺一次性交付4.5-6万元,一年后即可按月领取1000-2000元的退休费或保险金,并且带医保,可以报销90%的医药费,倘若办不下来如数退还办事费。在二人的大肆宣传下,不断有老年群众找其办理养老保险和退休事宜。为进一步骗取受害群众的信任,闫某、刘某强又通过让受害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寸照片,并制作假档案材料的方式制造所托事项正在顺利办理的假象。很多受害群众对其深信不疑,有的受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甚至转变为帮其介绍“客户”的中间人并从中获取“中介费”,使得闫、刘二人得以多次、批量完成对群众的“团购”诈骗,先后诈骗63名老年人400余万元。后因承诺事项长期未能办理,在受害群众的追索下,不得已返还部分款项,至立案前加上二人伙同许某军以办理公租房、入职、入学等为由进行的诈骗,还有800余万元未返还。三人诈骗所得钱财全部用于买房、买车及个人消费挥霍。

 

2022年6月29日,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罚金四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强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许某军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三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8月16日,沧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针对闫某以诈骗为业、时间跨度较长、涉及被害人众多的案件特点,建议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征集案件线索,通知未报案的受害人,查明实际诈骗金额及受害人数量。针对闫某等人为逃避侦查只收取现金且无收据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银行取款记录、交款时的证人证言、后期与嫌疑人微信聊天信息等方面调查取证,固定三人的资金往来证据。针对本案存在中间人收取“中介费”、三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多次退款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每笔资金的流转路线,扣除立案前退还的金额,准确认定实际诈骗金额。针对案件受害老人多、诈骗金额巨大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查明是否存在可查封、扣押的资金,同时强化讯问,查明赃款去向,并配合公安机关对“中间人”充分释法说理,促其退缴不当得利,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多名中间人退回了扣留的不当得利,部分中间人还先行替被告人进行了退赔,有效降低了受害群众损失。2021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对闫某、刘某强、许某军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除闫、刘、许三人外,还将本案另外两名“中间人”一同移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两名“中间人”虽然在为闫某等人引荐“客户”时私扣“中介费”,但其主观并不明知闫某等人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借口进行诈骗,介绍的也主要是身边的亲戚朋友、熟识乡邻,本身是出于帮助办事的好意,只是认为“帮人办事不能白帮”,未与闫某等人形成犯罪的共同故意,不具备诈骗罪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沟通,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主动撤回了对“中间人”的移送审查起诉。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情绪激动的受害群众,检察机关在全力追赃挽损的基础上,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充分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022年1月22日,沧县人民检察院对闫某等三人涉嫌诈骗案提起公诉。出庭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用赃款购买且已被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并对被告人投资购房的30万元予以追缴,退赔受害群众,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暴露出的职能部门监管漏洞,依法向人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其堵塞漏洞、完善管理,人社部门采纳相关建议后,立即研究落实举措,进行工作整改。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区分罪与非罪,做到不枉不纵。对于“中间人”在养老诈骗案件中的行为认定,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把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全面分析,结合“中间人”推荐介绍人员均为其亲属熟人的客观情况,认为“中间人”虽然居中介绍并收款,但其是出于帮助亲朋办事的好意,主观上既不“明知”闫某等人的诈骗真相,也无进行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沟通,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主动撤回了对“中间人”的起诉意见。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同时,确保无罪之人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注重将追赃挽损、释法说理与案件办理同步推进,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养老诈骗案件一头连着基层民生,一头系着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不能陷入“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要同步推进追赃挽损与释法说理,降低受害群众财产损失,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该案中,闫某等三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众多受害群众自发到检察机关表达退款诉求,部分群众情绪激动。检察机关在向受害群众介绍案件进展及追赃挽损具体举措的同时,从法律、政策等方面加强释法说理,安抚群众情绪。最终,来访群众表示会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同步推进“追赃挽损+释法说理”,有效化解了案件潜在的群体性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制发检察建议,与职能部门形成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的工作合力。在养老保险领域,很多群众特别是农村老年群众对于国家不允许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费用并办理退休的政策并不了解,为了按月领取养老金安度晚年,请托社会人员进行活动,结果成为骗子精准“收割”的对象。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要注重分析发案原因、发现监管漏洞,通过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履职、强化行业管理,加强普法宣传,以“我管”促“都管”,与职能部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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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养老服务  返利  老妈乐

 

【基本案情】

程某于2017年6月成为沈阳金家福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即“老妈乐”门店负责人。其在经营门店期间,通过在门店投放足疗机、羊奶粉、速热水壶等商品吸引客户进店体验,买产品加入会员投资返利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会员分为银卡、金卡、钻石卡、白金卡、翡翠卡五种,分别需充值1280元至25600元不等,承诺每种会员可定期获得数额不等的返利及可享受一定的养老服务。截至案发,程某共计向2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1415891元。

 

2021年11月19日,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程某不服,于2021年11月24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月1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1日,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程某批准逮捕,并结合阅卷审查情况及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完善本案中有关证据,同时对取证方向及重点审计项目等提出具体要求。

 

2021年9月1日,涿州市公安局以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程某在经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市妈妈乐综合商店期间,在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市妈妈乐综合商店及本人未取得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只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得返利、养老服务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吸收郭某某等29人资金141589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9月29日,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程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一)注意辨识消费返利背后的变相非法集资。行为人为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往往会巧立各种名目或推出各种项目来开展业务,其中消费返利是常见的一种手段。普通群众特别是文化水平偏低的老年群众遇到此类消费返利时要提高警惕,从返利的金额多少、计算标准、领取方式等综合判断,对于返利金额明显大于投资金额、承诺还本付息、每日持续领取高额返利等明显不符合情理的要高度警惕,提高防骗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巨大的养老服务市场需求,社会上不时地涌现出一批不法分子一边打着“服务老人”“关爱老人”的旗号一边干着坑害老年人的事,让人防不胜防。不少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有的被高额回报所引诱,有的被热情体贴所打动,有的因贪图小利而被骗,这些案件事后的严惩并不能从源头上起到防止发生的效果,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就显得极其重要。只有让广大老年人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才能更有效地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营造安全和谐的养老环境。

 

(三)对涉养老诈骗犯罪要从严从快办理,加大惩处力度。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立足检察职能采取扎实有效措施,边审查边补证,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将证据补充齐全,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出庭支持公诉阶段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推进案件依法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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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宝、闫某奎、李某辉、吴某伟诈骗案

——假借中医诊疗之名诈骗

 

【关键词】

 

中医诊疗 团伙诈骗 大数据赋能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褚某宝、闫某奎等人以公司形式组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冒充知名老中医、教授,以电话推广销售的方法,向全国各地不特定老年人推销中药包,褚某宝负责指导话务员话术并推销中药包行骗,闫某奎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并向全国各地被害人邮寄中药包裹收取货款非法获利,李某辉负责邮寄快递,吴某伟实名办理农业银行卡交给褚某宝使用并绑定其微信,便于对诈骗所得赃款进行转账提现。行骗过程中,话务员经“培训”后,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套路,冒充“老中医”“教授”等身份误导老年人相信其具有医学专业人士资质,取得老年人信任。在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后,销售人员对老年人进行虚假诊断、夸大病情,谎称为老年人专门配置中药,能治愈老年人疾病并可以通过医保报销费用,从而欺骗老年人购买中药包,并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诱骗老年人继续购买中药包,多次骗取老年人钱款。褚某宝共诈骗20名老年人,合计13.68万元;闫某奎参与诈骗其中16名老年人,合计6.4万余元;李某辉参与诈骗其中4名老年人,合计2.25万余元。

 

2021年11月19日,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褚某宝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闫某奎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褚某宝、李某辉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3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7月20日,故城县公安局对褚某宝、李某辉、闫某奎、吴某伟等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2021年1月7日,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对褚某宝、李某辉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取证力度,第一时间扣押涉案的19.6万元赃款,其中13.68万元在捕诉阶段顺利返还20名被害老年人,及时挽回了被害老年人的损失。

 

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故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认定闫某奎在诈骗团伙所在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向全国各地被害老年人邮寄中药包裹,其与主犯褚某宝属于分工不同,共同完成诈骗行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主犯,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闫某奎,遂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同案犯闫某奎追捕到案后,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20日,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涉嫌诈骗罪对褚某宝、李某辉、闫某奎、吴某伟等人提起公诉。同时结合褚某宝等人诈骗案办理情况,围绕犯罪构成、证据体系、犯罪数额计算等核心问题塑造大数据办案模型,对大量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初步形成二百余名被害人大数据“逻辑树”,即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链,并且结合该案通过物流渠道进行邮寄“中药包”的行为特征,特别要求公安机关追踪速递信息800余条数据,与提取的行为人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和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明细进行数据碰撞、对比,从而厘清了该案被骗金额、被骗人数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定罪量刑夯实了基础。

 

在办理过程中,故城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快递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类似公司所寄快递的审核力度。同时,综合运用报刊、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曝光该案件,提高群众识骗防骗意识,教育引导老年人前往正规医院看病就诊,切实维护老年人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个案深挖实现类案监督,以大数据建模赋能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类案时应注重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利用大数据与检察职能有机结合,重点围绕诈骗犯罪构成、证据体系、犯罪数额计算等核心问题塑造大数据办案模型,通过办案模型对涉案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对大量数据信息进行整合比对分析,进而梳理出每名犯罪嫌疑人参与作案的次数、金额,为准确定罪量刑夯实基础。

 

(二)坚持提前介入,及时跟踪涉案资金流向,最大限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电信网络诈骗系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手段隐蔽,又通常采取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被害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涉案赃款数额巨大且转移迅速难以追回,案件侦破难度极大。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梳理各项证据,厘清各层级、各角色人员的犯罪事实,发现纠正漏罪漏犯。同时从犯罪嫌疑人分赃、取现的账户入手,倒查资金流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关联账户,加强追赃工作,尽可能挽回被害老年人经济损失。

 

(三)强化诉源治理,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提升寄递行业规范管理水平。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此案正是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辨识能力不强,利用老年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实施诈骗行为,也给社会安定造成了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将诉源治理与落实普法责任相结合,研判分析本地区针对老年人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段,查找养老领域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制发检察建议,通过生动案例和多种形式向老年人以案释法,提醒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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