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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复 兴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工 作 报 告   

  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世国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经济强区、幸福复兴”战略目标,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切实发挥检察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先后被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评为“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实绩突出领导班子”、“美丽基层检察院”、“工学大竞赛”三等奖;获得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16-2020年度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  

  一、围绕区域发展大局,精准发力落实“六稳”“六保”任务  

  自觉将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贯穿检察工作始终,为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助力抗疫斗争取得胜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共提前介入涉疫情犯罪案件68人,其中,审查逮捕35人,提起公诉24人。办理的郭某甲等三人涉嫌妨害公务案,被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选为典型案例。  

  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以贯彻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为抓手,主动聚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出检察建议6件。深入开展“一帮一”脱贫帮扶、“精准脱贫、检察同行”等活动,共对我区和大名县帮扶对象进行帮扶100余次。持续开展“利剑斩污”“违法违规采砂场治理”专项行动,围绕与公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气、河流、水体、土壤等领域,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类犯罪46人。  

  提升检察服务保障,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三深化三提升”活动,压实责任,提升活动实效。加强与区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密切与辖区民营企业联系,开展企业家座谈会3次,举办以“‘六稳’‘六保’”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30多个。  

  围绕辖区重点工作,踊跃参与两大盛会建设。我院把服务园博、旅发两大盛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主动对接旅游发展的检察需求,拉长检察工作服务链条,切实把检察工作放在全区旅游发展大局中。干警参加志愿者活动500余人次,为两大盛会成功举办贡献了检察力量。  

  二、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积极营造“平安复兴”建设良好局面  

  深入推进平安复兴建设,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努力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决惩治“两抢一盗”、诈骗等多发性传统侵财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持续严惩严重暴力、黄赌毒、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犯罪,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捕快诉,震慑了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全与和谐稳定。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123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42220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45339人,决定起诉190269人;列席审判委员会6次,审议案件724人。  

  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提高政治站位,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抓牢抓实,在调优配强办案力量的基础上,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带头办案、亲自出庭,有力带动了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共办理涉黑涉恶案件426人。同时注重深挖犯罪根源,对每起涉黑恶案件,均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我院扫黑除恶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名列第一。  

  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坚持“三下沉”制度,主动协助社区搞好老旧小区改造、环境整治、全国文明城市复检、信访稳定、疫情防控值班等工作,为社区解决问题10余件。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检察长深入一线接访,全年接待群众来访、举报控告、法律咨询160余人次,接收群众来信36件。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延伸检察办案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47件,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2人,支付救助资金5.5万元。紧盯全国、省、市“两会”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等重要节点开展信访维稳工作,做到检察环节“零上访”。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家长、教师等代表,参加以“同舟共济,检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云开放”活动。检察长、副检察长兼职学校法治副校长,先后在市第十中学、百花小学等学校讲授、普及法治案例和法律知识51次,制作法治宣传微视频及宣传条幅100余条。成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举报中心,推动未检工作专业化、综合化、社会化、长效化,该项工作去年5月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  

  三、聚焦监督主责主业,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法律监督,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1630人,不起诉5467人,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纠正漏捕、遗漏罪行、遗漏罪犯9人,提出抗诉4件,书面纠正违法20次,提出检察建议39件,切实促进了司法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平台,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远程、实时监督,全面检查了117名被矫正人员的相关手续及监管档案。狠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去年,审查起诉案件审结246341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244327人,适用率达95.9%;提出量刑建议222人,被法院采纳204人,采纳率为91.9%,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提高案件质效,“案-件比”较去年同期1:2.502下降为11.188。坚决惩治职务犯罪,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4人,全部提前介入,依法提起公诉。  

  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监督,全年共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40件。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加大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破产清算等领域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办案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举行公开听证会审查陈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河北法制报》刊载。  

  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活动,特别是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等行为的监督,共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案件9件,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件。办理的王某某行政检察监督案,被省院评为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广学习。我院干警参与高检院微视频《走进人民检察: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制作工作,受到高检院来信表扬。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持续推进护航蓝天碧水净土、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针对防范金融风险、水资源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疫情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领域开展公益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举报中心职能,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6条;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共办理公益诉讼行政诉前程序案件102件,整改率为100%,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安全,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幸福感。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铁军  

  按照“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队伍。  

  坚定信念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先后组织开展康湖森林公园“健步行”、“升国旗、唱国歌、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多措并举持续提升队伍素能。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授课、业务实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干警学习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新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有效提升了干警的业务素能。  

  严管厚爱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持续开展“一问责八清理”暨“微腐败”、“四风”问题等专项整治活动,极大地提高了干警明规矩、守纪律意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文件精神,院领导带头填报问题,共填报各类事项记录24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制定《复兴区人民检察院制度汇编》,坚持早点名、指纹签到和不定时查岗等制度,同时加强八小时外管理,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等情况。主动走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各类办案活动的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水平。积极推进公开听证制度落实,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侦查机关、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公开听证案件2528人。  

  我们深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进入“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和不足:一是将检察工作置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推进还不够深入;二是各项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检察事业的期望仍有差距;三是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仍需提高;四是建立智慧检务体系,以科技化、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措施还不够完善。对于这些问题与不足,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市委九届十次全会,区委九届九次全会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快推进平安复兴建设,为建设邯郸西部现代化生态新城提供坚实的检察力量。  

  一、旗帜鲜明,加强理论武装筑根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性,确保学习成果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始终用先进政治理论指导检察工作,确保区委决策部署在检察环节落实落地。  

  二、围绕中心,服务区域大局促发展。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主动作为,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双循环经济发展格局提供法治保障  

  三、主动作为,严厉打击犯罪保稳定。持续更新司法检察理念,妥善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坚决打击严重暴力、黄赌毒、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聚焦主责,强化法律监督提公信。着重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消极侦查、非法取证、违法撤销案件、违法立案、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注重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违法执行、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加强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的探索,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更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以人为本,践行司法为民守宗旨。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全面落实“三下沉”和“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六、持之以恒,狠抓队伍建设强担当。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完善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准则、条例精神要求,做到作风建设常态化,纪律管理制度化,保持检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以业绩考评为抓手,深化考评成果运用,把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政治要求切实转化为履职尽责的自觉行动。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各位代表,2021年,我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坚守,昂首奋进,勇往直前,努力为建设邯郸西部现代化生态新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名词解释:  

  *“一号检察建议”: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最高检历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三号检察建议”: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  

  *“四号检察建议”: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发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的检察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  

  *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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