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某明,通过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隐瞒投资项目实情,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突破限制,非法募集资金5.999亿元。最终,苏某明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私募基金具有“非公开”和“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两个基本属性。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
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平台最终关闭,投资者损失惨重。法院判决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投资者应警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邓某开在云南省文山市成立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投资合作社为由,发布广告承诺高回报,向1325名自然人非法募集资金2.5亿元。最终,邓某开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农民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员存款和发放贷款。投资者应警惕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徐某治成立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最终,徐某治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投资者应谨慎选择投资项目,警惕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